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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

    2019-12-19
            很多企业对自己现有的加工贸易产品都知道是不是属于禁止出口类的商品,但如果新增加一个品种呢,就有点把握不住了;特别钢铁行业,电镀之后好多商品编码都属于禁止进出口目录;还有一些产品,他只是禁止做加工贸易,一般贸易和国内深加工结转是允许的;这个就需要我们广大关务人员在做合同备案的时候扩大自己的知识面了;
           有个客户问我“7212500000  涂镀其他材料的铁或非合金钢窄板材”可以签加工贸易备案合同吗?当时还真不知道也没有去查,结果海关退单说属禁止类目录不允许出口但允许国内深加工结转;鉴于自己的经验加上很多关务朋友也可能需要去找这份目录,现在转录如下 ,望可以帮到有需要的关务朋友们;



    【发布单位】商务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2014年第90号
    【发布日期】2014-12-19

    【实施日期】2015-01-01

     

      为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优化进出口商品结构,现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进行调整,并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2014年海关商品编码,调整后的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共计1871项商品编码。

      二、以下情况,不在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中单列,但按照加工贸易禁止类进行管理:

      (一)为种植、养殖等出口产品而进口种子、种苗、种畜、化肥、饲料、添加剂、抗生素等;

      (二)生产出口的仿真枪 支;

      (三)属于国家已经发布的禁止进口货物目录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的商品。

      三、本公告适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但在本公告发布之日前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立从事相关商品加工贸易的企业除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外企业均不得将禁止类商品外发进行实质性加工。

      四、以下情况,不按加工贸易禁止类管理:

      (一)用于深加工结转转入,或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经实质性加工后出区的商品;

      (二)用于深加工结转转出,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再进行实质性加工的商品。

      五、新增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商品,在2014年12月31日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业务(广东企业以实际加工贸易手册设立时间为准),应在合同有效期内执行完毕。以企业为管理单元的联网监管企业允许在2015年6月30日前执行完毕。上述业务到期仍未执行完毕的不予延期,按加工贸易内销、退运或其他规定办理。

      六、本公告及所附目录中,所称“实质性加工”参照《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海关总署令2004年第122号)执行。

      七、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商务部、海关总署2009年第37号公告和2010年第63号公告所附目录停止执行。

      附件: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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