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69-22008656  13809619740 联系我,帮助您 二维码 二维码
  • 业务活动
  • 法律法规
  • 月度刊物
  • 关于实施企业协调员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8-12-05
                从公告可以看出企协作越来越成为现实和可能,首先从高级认证企业为入口;海关业务疑难问题的沟通,听取企业合理诉求,对海关管理工作的意见及建议;同时也从侧面反映出,AEO认证势在必行,诚信经营提到前所未有的重视程度;
       为落实“以企为本,由企及物”海关管理理念,营造诚信守法便利、关企合作共赢良好信用环境,构建海关与企业亲清合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海关实施企业协调员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协调员是由直属海关选定,专门负责协调海关与企业涉及海关业务相关事宜的海关工作人员。

      二、企业协调员的服务对象为海关高级认证企业。

      三、企业协调员为企业提供下列服务事项:

      (一)提供海关政策、法律法规咨询服务;

      (二)听取并反映企业合理诉求;

      (三)协调解决企业办理海关业务疑难问题;

      (四)征询对海关管理工作的意见与建议;

      (五)指导企业规范改进,开展诚信守法宣传;

      (六)指导企业配合海关管理工作;

      (七)负责关企合作的其他事宜。

      四、企业应当指定分管关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联系人,负责与海关沟通联系。

      五、企业协调员需要实地赴企业开展工作的,应当实行双人作业;按照规定有应当回避情形的,认证人员应当申请回避。

      六、企业协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取消企业协调员资格:

      (一)有违法和严重违纪行为的;

      (二)违反海关廉政等规定,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海关工作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

      (四)滥用海关职权,要求企业办理与关企合作无关事项的;

      (五)不履行职责或者无故拖延解决企业所提问题的;

      (六)不再具备企业认证专业资质的;

      (七)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企业协调员的。

      七、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东莞源助辅导企业AEO认证,不来虚的,从根源着手,从企业实际入手,实实在在的改善;欢迎有需要的朋友来电详询金小姐:13809619740;  

    返回列表

                           新海关.新监管.新关务.新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