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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暂时进出境货物监管有关事宜的公告

    2021-01-12
    索 引  号: 52/2019-00004 信息分类: 通关监管/ 公告(海关规范性文件)
    名  称: 海关总署关于暂时进出境货物监管有关事宜的公告
    文  号: 公告〔2019〕13号 关  键  词:  
    生效日期: 2019-01-09 废止日期:  
    效  力: 有效 发布机构: 口岸监管司
    语  种: 中文1 信息格式: doc
    内容描述:  
    相关信息:  
    海关总署关于暂时进出境货物监管有关事宜的公告
    主送机关: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院校,国务院公报编辑室、商务部文告办公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公告〔2019〕13号
     
     
    为服务国家经济发展,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贸易便利化,借鉴推广2018年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海关有关监管措施,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经国务院批复同意,我国扩大接受《关于暂准进口的公约》(即《伊斯坦布尔公约》)附约B.2《关于专业设备的附约》和附约B.3《关于集装箱、托盘、包装物料、样品及其他与商业运营有关的进口货物的附约》。同时,对附约B.3中第2条第(2)项和第(3)项作出保留。
    海关扩大接受“专业设备”和“商业样品”用途的暂时进境ATA单证册。暂时进境集装箱及配套的附件和设备、维修集装箱用零配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二)海关签注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的进出境期限与单证册有效期一致。
    (三)从境外暂时进境的货物(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境货物除外)转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的,主管地海关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对暂时进境货物予以核销结案。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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