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52/2019-00004 | 信息分类: | 通关监管/ 公告(海关规范性文件) |
名 称: | 海关总署关于暂时进出境货物监管有关事宜的公告 | ||
文 号: | 公告〔2019〕13号 | 关 键 词: | |
生效日期: | 2019-01-09 | 废止日期: | |
效 力: | 有效 | 发布机构: | 口岸监管司 |
语 种: | 中文1 | 信息格式: | doc |
内容描述: | |||
相关信息: | |||
海关总署关于暂时进出境货物监管有关事宜的公告 | |||
主送机关: |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院校,国务院公报编辑室、商务部文告办公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 ||
公告〔2019〕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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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服务国家经济发展,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贸易便利化,借鉴推广2018年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海关有关监管措施,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经国务院批复同意,我国扩大接受《关于暂准进口的公约》(即《伊斯坦布尔公约》)附约B.2《关于专业设备的附约》和附约B.3《关于集装箱、托盘、包装物料、样品及其他与商业运营有关的进口货物的附约》。同时,对附约B.3中第2条第(2)项和第(3)项作出保留。 海关扩大接受“专业设备”和“商业样品”用途的暂时进境ATA单证册。暂时进境集装箱及配套的附件和设备、维修集装箱用零配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二)海关签注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的进出境期限与单证册有效期一致。 (三)从境外暂时进境的货物(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境货物除外)转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的,主管地海关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对暂时进境货物予以核销结案。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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