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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

    2021-01-12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公告〔 2019〕39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9-02-28
    【生效日期】2019-03-01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公告)

      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关于修订〈自由贸易协定〉及〈自由贸易协定关于服务贸易的补充协定〉的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自2019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了正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中国与智利的经贸往来,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doc

      

      海关总署

      2019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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